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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监督法和全国|凤凰平台开户注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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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尊龙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ღ◈ღ,水资源ღ◈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长江ღ◈ღ,松辽ღ◈ღ,水力发电ღ◈ღ,水利ღ◈ღ,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ღ◈ღ。这两项职权的行使ღ◈ღ,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制度化ღ◈ღ、规范化ღ◈ღ、程序化ღ◈ღ。对立法权的行使ღ◈ღ,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已经作了规范ღ◈ღ,从立法权限的划分ღ◈ღ、立法程序到立法监督都作了规定ღ◈ღ,统一了各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ღ◈ღ。对监督权的行使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年积极的探索和实践ღ◈ღ,积累了有益的经验ღ◈ღ,但长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ღ◈ღ。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监督法填补了这一空白ღ◈ღ。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完善ღ◈ღ,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ღ◈ღ,促进依法行政ღ◈ღ、公正司法ღ◈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ღ◈ღ、规范化ღ◈ღ、程序化ღ◈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ღ◈ღ,具有重大意义ღ◈ღ。

  回顾总结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ღ◈ღ,了解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考虑ღ◈ღ,对于准确领会ღ◈ღ、把握好监督法的精神实质ღ◈ღ,认真学习ღ◈ღ、宣传好监督法ღ◈ღ,切实贯彻ღ◈ღ、实施监督法具有重要作用ღ◈ღ。

  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ღ◈ღ,到第七ღ◈ღ、八ღ◈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ღ◈ღ,2002年8月将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ღ◈ღ,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ღ◈ღ,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ღ◈ღ,前后历时20年ღ◈ღ。

  第一ღ◈ღ, 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ღ◈ღ,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ღ◈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ღ,不是“三权鼎立”ღ◈ღ,“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ღ◈ღ、对人大负责ღ◈ღ、受人大监督ღ◈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ღ◈ღ,对行政机关ღ◈ღ、审判机关ღ◈ღ、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ღ◈ღ。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ღ◈ღ,既有监督又有支持ღ◈ღ,既要依法监督ღ◈ღ,又不代行行政权ღ◈ღ、审判权ღ◈ღ、检察权ღ◈ღ。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ღ◈ღ,虽然职责分工不同ღ◈ღ,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ღ◈ღ,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ღ◈ღ。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ღ◈ღ。人大监督权的行使ღ◈ღ,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关系ღ◈ღ,既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ღ◈ღ,又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即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ღ◈ღ。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10月8日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ღ◈ღ:“监督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ღ◈ღ,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各方面都很关注ღ◈ღ。中央政治局高度重视ღ◈ღ,强调制定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ღ◈ღ、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ღ◈ღ,在制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党的领导ღ◈ღ、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ღ◈ღ。”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两个关系ღ◈ღ,准确反映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ღ◈ღ,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ღ◈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ღ◈ღ。这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ღ◈ღ,需要通过实践ღ◈ღ,积累经验ღ◈ღ,统一认识ღ◈ღ。

  第二ღ◈ღ, 人大的监督工作应当如何定位ღ◈ღ,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ღ◈ღ。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督法的期望值很高ღ◈ღ,希望监督法把什么问题都能管起来ღ◈ღ。实际上ღ◈ღ,人大的监督工作只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ღ◈ღ。经过多年努力ღ◈ღ,我们已经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ღ◈ღ,以解决违犯党纪的问题ღ◈ღ;已经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ღ◈ღ,以解决违犯政纪的问题ღ◈ღ;已经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ღ◈ღ,以解决违犯法纪的问题ღ◈ღ;在司法诉讼中ღ◈ღ,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ღ◈ღ,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ღ◈ღ,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ღ◈ღ。此外ღ◈ღ,还有政协民主监督ღ◈ღ、民主党派监督ღ◈ღ、群众监督ღ◈ღ、舆论监督ღ◈ღ,等等ღ◈ღ。人大监督尽管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ღ◈ღ,但并不意味着人大监督可以涵盖和代替其他所有监督形式ღ◈ღ,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也不是主从关系ღ◈ღ。人大监督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起ღ◈ღ,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ღ◈ღ。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ღ◈ღ、多层次的ღ◈ღ,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ღ◈ღ、行之有效的ღ◈ღ。在党的统一领导下ღ◈ღ,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ღ◈ღ,形成监督合力ღ◈ღ,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ღ◈ღ,才能提高监督实效ღ◈ღ,切实解决问题ღ◈ღ。

  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人大监督什么?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ღ◈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ღ◈ღ。依据宪法有关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总的来说是两种ღ◈ღ,一是工作监督ღ◈ღ,一是法律监督ღ◈ღ。所谓工作监督ღ◈ღ,是指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ღ◈ღ,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ღ◈ღ。所谓法律监督ღ◈ღ,是指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ღ◈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ღ◈ღ。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ღ◈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ღ◈ღ,而自身并不具体执行ღ◈ღ。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ღ◈ღ,要依法行政ღ◈ღ。法院ღ◈ღ、检察院是司法机关ღ◈ღ,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ღ◈ღ、检察权ღ◈ღ,要公正司法ღ◈ღ。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进行监督ღ◈ღ,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ღ◈ღ,确保行政权ღ◈ღ、审判权ღ◈ღ、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ღ◈ღ,确保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ღ◈ღ。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ღ◈ღ,就会失职ღ◈ღ;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办理的事情ღ◈ღ,就会越权ღ◈ღ。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进行监督ღ◈ღ,既不能失职ღ◈ღ,又不能越权ღ◈ღ。这是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准确定位ღ◈ღ。

  第三ღ◈ღ, 如何正确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涉及的两个关系ღ◈ღ。一是干部述职评议涉及如何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ღ◈ღ;二是个案监督涉及如何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法院ღ◈ღ、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ღ◈ღ、检察权的关系ღ◈ღ。这是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两个关系ღ◈ღ。

  20年来ღ◈ღ,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ღ◈ღ,大体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ღ◈ღ。总结这些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ღ◈ღ,经过深入调查研究ღ◈ღ,反复比较论证ღ◈ღ,较多意见认为ღ◈ღ,两种形式的探索实践ღ◈ღ,都为制定好监督法提供了积极有益的经验ღ◈ღ,相比较而言ღ◈ღ,开展工作评议ღ◈ღ,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ღ◈ღ,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ღ◈ღ。

  调研中大家感到ღ◈ღ,人大常委会如果经常性地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ღ◈ღ,而不是个人述职评议ღ◈ღ,可以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ღ◈ღ、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ღ◈ღ,如评议“三农”问题ღ◈ღ、义务教育ღ◈ღ、医疗卫生ღ◈ღ、环境保护ღ◈ღ、生产安全ღ◈ღ、土地征用ღ◈ღ、拆迁补偿等问题ღ◈ღ,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比较熟悉ღ◈ღ,能提出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ღ◈ღ,评议有深度ღ◈ღ,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ღ◈ღ。同时ღ◈ღ,把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工作评议中ღ◈ღ,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ღ◈ღ。人大常委会通过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专项工作评议情况ღ◈ღ,可以作为组织部门评价ღ◈ღ、使用干部的依据ღ◈ღ。这样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个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ღ◈ღ,既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ღ◈ღ,又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ღ◈ღ。

  同样ღ◈ღ,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ღ◈ღ,而不是个案监督ღ◈ღ,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保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ღ◈ღ、检察权的关系ღ◈ღ。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ღ◈ღ,对“两院”的监督应体现在“类案”上ღ◈ღ,而不是“个案”ღ◈ღ。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ღ◈ღ,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ღ◈ღ、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ღ◈ღ、带有共性的问题ღ◈ღ,如告状难ღ◈ღ、执行难ღ◈ღ、赔偿难ღ◈ღ、刑讯逼供ღ◈ღ、超期羁押ღ◈ღ、错案不纠ღ◈ღ、司法不公等这一类案件ღ◈ღ,促进公正司法ღ◈ღ。这样做ღ◈ღ,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ღ◈ღ,督促“两院”改进工作ღ◈ღ,增强监督实效ღ◈ღ,又能保障法院ღ◈ღ、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ღ◈ღ、检察权ღ◈ღ。至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ღ◈ღ,按照规定转交“两院”依法处理ღ◈ღ,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ღ◈ღ,是可以的ღ◈ღ,中央9号文件也有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ღ◈ღ,这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ღ◈ღ,也不是所谓的“个案监督”ღ◈ღ,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工作问题ღ◈ღ。

  讲到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ღ◈ღ,有必要讲讲如何看待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的探索和实践的问题ღ◈ღ。20年来ღ◈ღ,地方人大在同级党委领导下ღ◈ღ,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权ღ◈ღ,做了许多富有实效的工作ღ◈ღ,得到了同级党委的肯定和“一府两院”的支持ღ◈ღ,人民群众也是满意的ღ◈ღ。总体上讲ღ◈ღ,地方人大监督工作ღ◈ღ,包括一些有创新性的探索ღ◈ღ,出发点是好的ღ◈ღ,成绩是主要的ღ◈ღ。这些工作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ღ◈ღ,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有关监督法的多次讲话中都给予了充分肯定ღ◈ღ。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ღ◈ღ:“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ღ◈ღ,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ღ◈ღ,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ღ◈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ღ◈ღ,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ღ◈ღ、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ღ◈ღ,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ღ◈ღ,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ღ◈ღ,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ღ◈ღ、最希望规范的问题ღ◈ღ,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ღ◈ღ,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ღ◈ღ,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ღ◈ღ、人民当家作主ღ◈ღ、依法治国有机统一ღ◈ღ。”

  监督法的内容简洁明了ღ◈ღ,共有9章48条ღ◈ღ。为了便于掌握ღ◈ღ,可以概括为三个部分ღ◈ღ。第一部分是总则ღ◈ღ,第一章ღ◈ღ;第二部分是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ღ◈ღ,第二ღ◈ღ、三ღ◈ღ、四ღ◈ღ、五章ღ◈ღ;第三部分是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ღ◈ღ,第六ღ◈ღ、七ღ◈ღ、八章ღ◈ღ,第九章是附则ღ◈ღ。

  一部法律中的总则ღ◈ღ,规定的是这部法律最基本的问题ღ◈ღ,是管总的ღ◈ღ,对全面ღ◈ღ、准确领会整部法律设定的各项制度和各项规范非常重要ღ◈ღ。总则部分主要规范两个内容ღ◈ღ,一是监督法的调整范围ღ◈ღ,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ღ◈ღ。

  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ღ◈ღ,明确为规范常委会的监督工作ღ◈ღ,而不是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ღ◈ღ。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ღ◈ღ,曾经确定本法既规范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ღ◈ღ,也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ღ◈ღ。最后确定本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ღ◈ღ。作出这样的改动ღ◈ღ,主要考虑ღ◈ღ:一是ღ◈ღ,依据宪法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同级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的监督权ღ◈ღ,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ღ◈ღ。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的工作报告ღ◈ღ,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ღ◈ღ、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ღ◈ღ。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ღ◈ღ,对成绩给予肯定ღ◈ღ,对缺点提出批评ღ◈ღ,当然也是监督ღ◈ღ;审查计划ღ◈ღ、预算ღ◈ღ,最后要作出批准的决定ღ◈ღ,也包含了监督ღ◈ღ。但是ღ◈ღ,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ღ◈ღ,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ღ◈ღ。依据宪法有关规定ღ◈ღ,对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ღ◈ღ。二是ღ◈ღ,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ღ◈ღ,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ღ◈ღ、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ღ◈ღ,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行使监督权的程序相对已经比较规范ღ◈ღ。因此ღ◈ღ,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ღ◈ღ,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ღ◈ღ,更为切合实际ღ◈ღ。监督法第一条规定ღ◈ღ,“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ღ◈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ღ◈ღ,推进依法治国ღ◈ღ,根据宪法ღ◈ღ,制定本法ღ◈ღ。”这是本法的调整范围ღ◈ღ。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ღ◈ღ,归纳起来有5条ღ◈ღ:坚持党的领导ღ◈ღ、集体行使职权ღ◈ღ、依法行使职权ღ◈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公开原则ღ◈ღ。

  第一ღ◈ღ, 坚持党的领导ღ◈ღ。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ღ◈ღ:“在中国这样的大国ღ◈ღ,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ღ◈ღ,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ღ◈ღ、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ღ◈ღ,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ღ◈ღ,是不可能设想的ღ◈ღ,那只会四分五裂ღ◈ღ,一事无成ღ◈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ღ◈ღ,就是坚持党的领导ღ◈ღ。”党的十五大继承并在新形势下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ღ◈ღ,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来ღ◈ღ。江泽民同志在那次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强调指出ღ◈ღ:“依法治国ღ◈ღ,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ღ◈ღ,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ღ◈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ღ◈ღ,管理经济文化事业ღ◈ღ,管理社会事务ღ◈ღ,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ღ◈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ღ◈ღ、法律化ღ◈ღ,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ღ◈ღ,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ღ◈ღ。”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ღ◈ღ、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ღ◈ღ,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ღ◈ღ,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ღ◈ღ、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ღ◈ღ,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ღ◈ღ、人民与法的关系ღ◈ღ,就是ღ◈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ღ◈ღ,党又领导人民遵守ღ◈ღ、执行宪法和法律ღ◈ღ,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ღ◈ღ。因此ღ◈ღ,人大常委会在其全部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ღ◈ღ、政策ღ◈ღ,贯彻党的重大决策ღ◈ღ,依照法定程序ღ◈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ღ◈ღ,保证党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ღ◈ღ。监督法第三条规定ღ◈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ღ◈ღ,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ღ◈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ღ◈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ღ◈ღ、毛泽东思想ღ◈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ღ◈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ღ◈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ღ◈ღ,坚持改革开放ღ◈ღ。”坚持党的领导ღ◈ღ,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ღ◈ღ,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核心ღ◈ღ。

  第二ღ◈ღ, 坚持依法行使职权ღ◈ღ。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ღ◈ღ,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ღ◈ღ,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ღ◈ღ,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ღ◈ღ。严格依法办事ღ◈ღ,包括两层含义ღ◈ღ: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ღ◈ღ,即职权法定ღ◈ღ;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ღ◈ღ,即程序法定ღ◈ღ。所谓职权法定ღ◈ღ,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ღ◈ღ,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ღ◈ღ,越权违法ღ◈ღ、越权无效ღ◈ღ;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ღ◈ღ,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ღ◈ღ,切实负起责任ღ◈ღ,失职违法ღ◈ღ、失职问责ღ◈ღ。所谓程序法定ღ◈ღ,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ღ◈ღ,程序违法无效ღ◈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ღ◈ღ,离开了宪法和法律ღ◈ღ,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ღ◈ღ。人大监督的对象ღ◈ღ、内容ღ◈ღ、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ღ◈ღ,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ღ◈ღ,按照法定的程序ღ◈ღ,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ღ◈ღ。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ღ◈ღ,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ღ◈ღ。只有坚持依法监督ღ◈ღ,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ღ◈ღ。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ღ◈ღ,行使监督职权”ღ◈ღ。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ღ◈ღ,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ღ◈ღ。

  第三ღ◈ღ, 坚持集体行使权力ღ◈ღ。宪法第三条规定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ღ◈ღ。”在我国ღ◈ღ,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ღ◈ღ。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ღ◈ღ,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ღ◈ღ,即集体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ღ◈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ღ◈ღ,实行集体负责制ღ◈ღ,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ღ◈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ღ◈ღ,集体作出决定ღ◈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ღ◈ღ,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ღ◈ღ,也不同于政府ღ◈ღ,更不同于企事业单位ღ◈ღ,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责任制ღ◈ღ。彭真同志说ღ◈ღ:“人大和政府的任务不同ღ◈ღ,因此ღ◈ღ,它们的工作制度ღ◈ღ、方法也就不同ღ◈ღ。宪法规定ღ◈ღ,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ღ◈ღ,“人大是集体负责制ღ◈ღ,人大代表ღ◈ღ、常委委员的权力是很大的ღ◈ღ。……但是ღ◈ღ,人大这种权力是由集体来行使ღ◈ღ、来作决定的ღ◈ღ。”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ღ◈ღ,“集体有权ღ◈ღ,个人无权ღ◈ღ。也就是说ღ◈ღ,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ღ◈ღ。不管是委员长ღ◈ღ、副委员长ღ◈ღ、秘书长ღ◈ღ,还是委员ღ◈ღ,都是一人一票ღ◈ღ。审议中ღ◈ღ,大家畅所欲言ღ◈ღ、各抒己见ღ◈ღ,包括提出不同意见ღ◈ღ,在集思广益ღ◈ღ、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进行表决ღ◈ღ,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坚持民主集中制ღ◈ღ,集体行使权力ღ◈ღ,集体决定问题ღ◈ღ,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特点ღ◈ღ。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ღ◈ღ,集体行使监督职权”ღ◈ღ。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ღ◈ღ。

  第四ღ◈ღ, 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ღ◈ღ。宪法和法律规定ღ◈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ღ◈ღ,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ღ◈ღ。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ღ◈ღ,接受其监督ღ◈ღ。

  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ღ◈ღ,是我国人大同其他许多国家议会组织制度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ღ◈ღ。国外的议会制度ღ◈ღ,无论是两院制或一院制ღ◈ღ,其权力都统一由全院会议行使ღ◈ღ,只有全院会议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ღ◈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ღ◈ღ,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ღ◈ღ,一般不行使职权ღ◈ღ,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才行使由宪法ღ◈ღ、法律赋予的职权ღ◈ღ。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ღ◈ღ,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ღ◈ღ。监督权是宪法ღ◈ღ、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ღ◈ღ,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ღ◈ღ,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ღ◈ღ,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ღ◈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ღ◈ღ。监督法第六条规定ღ◈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ღ◈ღ,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ღ◈ღ,接受监督ღ◈ღ。”同时ღ◈ღ,监督法第十四条ღ◈ღ、第二十条ღ◈ღ、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ღ◈ღ,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ღ◈ღ,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ღ◈ღ,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ღ◈ღ,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ღ◈ღ。

  第五ღ◈ღ,坚持公开原则ღ◈ღ。人大行使监督权ღ◈ღ,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ღ◈ღ,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ღ◈ღ。我国宪法规定ღ◈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ღ◈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ღ◈ღ。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ღ◈ღ,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ღ◈ღ,宪法和法律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ღ◈ღ,受人民监督ღ◈ღ。在这个意义上ღ◈ღ,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ღ◈ღ,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ღ◈ღ,应当把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ღ◈ღ,以使人民能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情况ღ◈ღ。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ღ◈ღ:“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ღ◈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ღ◈ღ、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ღ◈ღ,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ღ◈ღ,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ღ◈ღ,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ღ◈ღ。”可以说ღ◈ღ,公开原则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ღ◈ღ、代表人民的利益ღ◈ღ,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ღ◈ღ。人大常委会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ღ◈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ღ◈ღ,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ღ◈ღ,人大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ღ◈ღ,并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ღ◈ღ。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ღ◈ღ,保证人民的知情知政权ღ◈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ღ◈ღ。监督法第七条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ღ◈ღ,向社会公开ღ◈ღ。”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ღ◈ღ。公开原则在监督法中有多处体现ღ◈ღ,第八条ღ◈ღ、第十四条ღ◈ღ、第二十条ღ◈ღ、第二十三条ღ◈ღ、第二十七条规定ღ◈ღ,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ღ◈ღ,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ღ◈ღ,同时要向社会公布ღ◈ღ,接受人民监督ღ◈ღ。

  工作监督ღ◈ღ,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ღ◈ღ,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ღ◈ღ、政策ღ◈ღ,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ღ◈ღ、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ღ◈ღ。工作监督包括ღ◈ღ:专项工作监督ღ◈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ღ◈ღ。

  第一ღ◈ღ,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一府两院”工作繁重ღ◈ღ,涉及面广ღ◈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ღ◈ღ。什么都管ღ◈ღ,势必什么也管不好ღ◈ღ,也管不了ღ◈ღ,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ღ◈ღ、主动性ღ◈ღ、创造性ღ◈ღ,甚至可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ღ◈ღ,影响工作效率ღ◈ღ。彭线年担任委员长时指出ღ◈ღ,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应当是“重大原则问题ღ◈ღ,该管就管ღ◈ღ,少一事不如多一事ღ◈ღ;日常工作问题ღ◈ღ,不必去管ღ◈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ღ◈ღ。”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ღ◈ღ,必须学会“抓大放小”ღ◈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ღ◈ღ,人大应该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ღ◈ღ、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ღ◈ღ,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执法检查等形式ღ◈ღ,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ღ◈ღ、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ღ◈ღ,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ღ◈ღ。监督法第八条规定ღ◈ღ,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ღ◈ღ、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ღ◈ღ,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ღ◈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ღ◈ღ,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ღ◈ღ、最直接ღ◈ღ、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ღ◈ღ。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ღ◈ღ,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ღ◈ღ,认真抓ღ◈ღ、反复抓ღ◈ღ,一抓到底ღ◈ღ,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ღ◈ღ。这样ღ◈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致流于形式ღ◈ღ,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ღ◈ღ。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ღ◈ღ,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监督法第九条规定ღ◈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的议题ღ◈ღ,根据6个途径反映出的问题确定ღ◈ღ,这6个途径是ღ◈ღ:(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ღ◈ღ;(2)本级人大代表对政府ღ◈ღ、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ღ◈ღ、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ღ◈ღ;(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ღ◈ღ;(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ღ◈ღ、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ღ◈ღ;(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ღ◈ღ;(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ღ◈ღ。从这6个途径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ღ◈ღ、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ღ◈ღ,是“人民群众最关心ღ◈ღ、最直接ღ◈ღ、最现实的利益问题”ღ◈ღ。针对这些问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ღ◈ღ,集中监督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倾向性ღ◈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ღ◈ღ。专题ღ◈ღ、专项ღ◈ღ,目标集中ღ◈ღ,可以审议得更加具体ღ◈ღ,更接近实际ღ◈ღ,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ღ◈ღ、建议和解决措施ღ◈ღ,而且对同一问题可以事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ღ◈ღ,还可以事后继续跟踪监督ღ◈ღ,直至见到改进和纠正的实效ღ◈ღ。这种专题性的监督ღ◈ღ,更具有经常性ღ◈ღ、及时性ღ◈ღ、针对性和实效性ღ◈ღ。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是全面的ღ◈ღ、基本的ღ◈ღ,并且具有法律效力ღ◈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ღ◈ღ,总结实践经验ღ◈ღ,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ღ◈ღ,作了进一步规范化ღ◈ღ、程序化的规定ღ◈ღ。

  第二ღ◈ღ, 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ღ◈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ღ◈ღ,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ღ◈ღ。计划ღ◈ღ,是对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安排ღ◈ღ;预算ღ◈ღ,是对未来一年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作的安排ღ◈ღ。计划和预算ღ◈ღ,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ღ◈ღ,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审查和批准计划ღ◈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ღ◈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ღ◈ღ。计划和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ღ◈ღ,具有法律效力ღ◈ღ,必须得到切实执行ღ◈ღ。为了保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得到正确执行ღ◈ღ,宪法ღ◈ღ、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ღ◈ღ,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ღ◈ღ。监督的具体形式ღ◈ღ,就是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中期ღ◈ღ,听取和审议本年度前一阶段计划ღ◈ღ、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ღ◈ღ;审查和批准计划ღ◈ღ、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第十七条)ღ◈ღ;审查和批准决算ღ◈ღ,同时ღ◈ღ,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九条)ღ◈ღ。实践证明ღ◈ღ,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ღ◈ღ,对维护计划和预算的严肃性ღ◈ღ、权威性ღ◈ღ、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ღ◈ღ,贯彻科学发展观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具有重要意义ღ◈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ღ◈ღ,总结实践经验ღ◈ღ,监督法第三章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ღ◈ღ,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ღ◈ღ、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ღ◈ღ,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ღ◈ღ,作了进一步规范化ღ◈ღ、程序化的规定ღ◈ღ。其中有两个有新意的内容ღ◈ღ,一是为了明确审查的重点ღ◈ღ,第十八条规定了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ღ◈ღ:“(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ღ◈ღ;(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ღ◈ღ;(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ღ◈ღ;(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ღ◈ღ;(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ღ◈ღ;(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ღ◈ღ。”除这6个方面外ღ◈ღ,同时规定ღ◈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ღ◈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ღ◈ღ。二是ღ◈ღ,第二十条规定ღ◈ღ,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ღ◈ღ。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ღ◈ღ。常委会认为必要时ღ◈ღ,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ღ◈ღ,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ღ◈ღ,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ღ◈ღ。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ღ◈ღ,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ღ◈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ღ◈ღ。这一规定表明ღ◈ღ,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ღ◈ღ,虽有监督审计工作的含义ღ◈ღ,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一形式监督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ღ◈ღ,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ღ◈ღ,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ღ◈ღ,与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工作相结合ღ◈ღ,突出了审计工作的针对性ღ◈ღ,同时也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监督更有力度ღ◈ღ。

  第三ღ◈ღ,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ღ◈ღ。有法可依ღ◈ღ,有法必依ღ◈ღ,执法必严ღ◈ღ,违法必究ღ◈ღ,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ღ◈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ღ◈ღ。有法不依ღ◈ღ,等于无法ღ◈ღ,甚至更坏ღ◈ღ。因为它不但破坏了法的尊严和权威ღ◈ღ,而且还会损害人们对法的信任ღ◈ღ。因此ღ◈ღ,加强对法律ღ◈ღ、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ღ◈ღ,至关重要ღ◈ღ。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ღ◈ღ。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ღ◈ღ,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实施机关ღ◈ღ。在这方面ღ◈ღ,经过多年的实践ღ◈ღ、总结ღ◈ღ,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ღ◈ღ,常委会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ღ◈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ღ◈ღ,针对其实施中的主要问题ღ◈ღ,集中力量ღ◈ღ,深入检查ღ◈ღ,执法检查结束后ღ◈ღ,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ღ◈ღ,提请常委会审议ღ◈ღ。执法检查报告包括ღ◈ღ:“(一)对所检查的法律ღ◈ღ、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ღ◈ღ,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ღ◈ღ;(二)对有关法律ღ◈ღ、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ღ◈ღ。”(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ღ◈ღ,一并交由本级政府ღ◈ღ、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ღ◈ღ。“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ღ◈ღ。常委会审议后可以组织跟踪检查ღ◈ღ。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ღ◈ღ,“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ღ◈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ღ◈ღ。根据多年实践经验ღ◈ღ,监督法第四章对执法检查作了进一步规范化ღ◈ღ、程序化的规定ღ◈ღ。

  法律监督ღ◈ღ,是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ღ◈ღ。规范性文件除宪法和法律外ღ◈ღ,还包括两类ღ◈ღ:一是行政法规ღ◈ღ、地方性法规ღ◈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ღ,国务院部门规章ღ◈ღ、地方政府规章ღ◈ღ。这些规范性文件ღ◈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ღ◈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ღ◈ღ。二是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决议ღ◈ღ、决定ღ◈ღ、命令和司法解释等ღ◈ღ。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ღ◈ღ,但也是普遍适用的ღ◈ღ。对第一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ღ◈ღ、审查和撤销ღ◈ღ,立法法已经作了详细规定ღ◈ღ,监督法对此只作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衔接性规定ღ◈ღ。监督法重点规范了第二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ღ◈ღ、审查和撤销ღ◈ღ。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法律监督规定的基础上ღ◈ღ,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ღ◈ღ,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ღ◈ღ。监督法主要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ღ◈ღ,一是中央层面的ღ◈ღ,一是地方层面的ღ◈ღ:

  从中央层面讲ღ◈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即司法解释ღ◈ღ,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ღ◈ღ。在司法实践中ღ◈ღ,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ღ◈ღ、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ღ◈ღ,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ღ◈ღ。监督法第三十一条ღ◈ღ、第三十二条ღ◈ღ、第三十三条参照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ღ◈ღ,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ღ◈ღ。

  从地方层面讲ღ◈ღ,在现实生活中ღ◈ღ,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ღ◈ღ、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ღ◈ღ,有些是超越职权ღ◈ღ、明显违法的ღ◈ღ,如擅自设立审批ღ◈ღ、收费ღ◈ღ、罚款ღ◈ღ、强制措施等ღ◈ღ,限制或者剥夺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ღ◈ღ,或者增加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强制义务ღ◈ღ。为了解决这类问题ღ◈ღ,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ღ◈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ღ◈ღ、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ღ◈ღ、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ღ◈ღ、命令的程序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ღ◈ღ,作出具体规定ღ◈ღ。”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ღ◈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ღ◈ღ。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ღ◈ღ,在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ღ◈ღ。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ღ◈ღ,对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ღ◈ღ,推进依法治国ღ◈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ღ◈ღ,具有重要意义ღ◈ღ。

  质询ღ◈ღ、特定问题调查凤凰平台开户注册ღ◈ღ、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ღ◈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利ღ◈ღ,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ღ◈ღ。这几种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较少ღ◈ღ,可以称之为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ღ◈ღ。

  1. 关于质询ღ◈ღ。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ღ◈ღ、法院ღ◈ღ、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ღ◈ღ、不理解ღ◈ღ、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ღ◈ღ,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ღ◈ღ、解释的活动ღ◈ღ。

  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ღ◈ღ,提出质询案的主体ღ◈ღ,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ღ◈ღ,而且必须符合法定人数ღ◈ღ。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ღ◈ღ,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ღ◈ღ。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对象ღ◈ღ,必须写明向谁提出ღ◈ღ,要求谁作答复ღ◈ღ。质询对象ღ◈ღ,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ღ◈ღ、法院ღ◈ღ、检察院ღ◈ღ。政府部门ღ◈ღ,既包括政府组成部门ღ◈ღ,也包括办事机构ღ◈ღ、直属机构ღ◈ღ。政府部门ღ◈ღ、法院和检察院下属机构的行为ღ◈ღ,分别由政府部门ღ◈ღ、法院ღ◈ღ、检察院统一向人大常委会负责ღ◈ღ。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ღ◈ღ,写明因为什么具体事项ღ◈ღ、什么理由提出质询ღ◈ღ,并提供该事项必要的有关情况ღ◈ღ,以便受质询机关准确把握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意图ღ◈ღ,希望了解情况的范围或者不满意的事项ღ◈ღ,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ღ◈ღ。监督法第三十六条ღ◈ღ、第三十七条ღ◈ღ、第三十八条规定ღ◈ღ,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ღ◈ღ;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ღ◈ღ,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ღ◈ღ;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ღ◈ღ,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ღ◈ღ;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ღ◈ღ,可以提出要求ღ◈ღ,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ღ◈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ღ◈ღ。

  2.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ღ◈ღ。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ღ◈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ღ◈ღ。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ღ◈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特殊手段ღ◈ღ,在必要的时候ღ◈ღ,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ღ◈ღ。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ღ◈ღ,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ღ◈ღ,是临时设立的组织ღ◈ღ。关于特定问题调查ღ◈ღ,宪法和有关法律早有规定ღ◈ღ,但运用很少ღ◈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ღ◈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特定问题调查有关法律规定得不清楚ღ◈ღ,这次监督法明确规定ღ◈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ღ◈ღ,需要作出决议ღ◈ღ、决定ღ◈ღ,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ღ◈ღ,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ღ◈ღ。”(第三十九条)强调是需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ღ◈ღ、决定的事项ღ◈ღ,一定是十分重要的问题ღ◈ღ,但重大事实又不清楚ღ◈ღ,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ღ◈ღ,增强了可操作性ღ◈ღ。

  3. 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ღ◈ღ。撤职不同于因工作变动ღ◈ღ、离退休等原因的正常免职ღ◈ღ,撤职是对有违法ღ◈ღ、违纪或者失职ღ◈ღ、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ღ◈ღ,在其任期届满或者正常卸任之前ღ◈ღ,依法撤销(解除)其所任职务的一种行为ღ◈ღ。因此ღ◈ღ,撤职同罢免一样ღ◈ღ,具有惩戒性质ღ◈ღ,但不是行政处分ღ◈ღ。

  监督法在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的经验基础上ღ◈ღ,对撤职案提出的主体ღ◈ღ、处理ღ◈ღ、审议和决定作了规定ღ◈ღ,进一步完善了撤职制度ღ◈ღ。这对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ღ◈ღ,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具有重要意义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根据监督法第四十五条ღ◈ღ,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是三类ღ◈ღ: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ღ◈ღ;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ღ◈ღ;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ღ◈ღ,由主任会议决定)ღ◈ღ。根据监督法第四十四条ღ◈ღ,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三类人员ღ◈ღ:一是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ღ◈ღ,二是政府正ღ◈ღ、副职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ღ◈ღ,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ღ◈ღ、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ღ◈ღ、检察人员ღ◈ღ。据此ღ◈ღ,监督法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规定ღ◈ღ,不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ღ◈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ღ◈ღ、突出重点ღ◈ღ、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ღ◈ღ,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ღ◈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ღ◈ღ,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ღ◈ღ,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ღ◈ღ。五年来ღ◈ღ,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ღ◈ღ、最高人民法院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ღ◈ღ,15个决算ღ◈ღ、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ღ◈ღ;由副委员长带队ღ◈ღ,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ღ◈ღ;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ღ◈ღ,接待来访21万批次ღ◈ღ。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ღ◈ღ,要增强实效ღ◈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ღ◈ღ、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ღ◈ღ。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ღ◈ღ:“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ღ◈ღ,不容易做实ღ◈ღ。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ღ◈ღ。”“事实证明ღ◈ღ,监督工作针对性越强ღ◈ღ、越集中ღ◈ღ,监督工作效果就越明显ღ◈ღ、越好ღ◈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ღ◈ღ、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ღ◈ღ,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ღ◈ღ:(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ღ◈ღ,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ღ◈ღ:(2)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ღ◈ღ、环境友好型社会ღ◈ღ,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ღ◈ღ;(3)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ღ◈ღ,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ღ◈ღ;(4)围绕促进公正司法ღ◈ღ,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ღ◈ღ;(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ღ◈ღ,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ღ◈ღ。围绕这5个方面ღ◈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五个结合”的监督方式ღ◈ღ,增强监督实效ღ◈ღ。

  1. 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ღ◈ღ。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ღ◈ღ,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ღ◈ღ,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ღ◈ღ;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ღ◈ღ,抓住几个突出问题ღ◈ღ,深入进行专项监督ღ◈ღ。如资源环境问题ღ◈ღ,始终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ღ◈ღ,常委会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ღ◈ღ,着重加强对水ღ◈ღ、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ღ◈ღ,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ღ◈ღ,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ღ◈ღ。

  2. 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ღ◈ღ。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ღ◈ღ,在监督检查ღ◈ღ、提出整改建议以后ღ◈ღ,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ღ◈ღ,必要时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ღ◈ღ,务求一抓到底ღ◈ღ,见到实效ღ◈ღ。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ღ◈ღ。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ღ◈ღ,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ღ◈ღ、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ღ◈ღ。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ღ◈ღ;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ღ◈ღ;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又对淮河ღ◈ღ、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ღ◈ღ。又如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ღ◈ღ,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问题等ღ◈ღ,都取得了明显成效ღ◈ღ。

  3. 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ღ◈ღ。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ღ◈ღ,综合应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ღ◈ღ、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ღ◈ღ,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又进行执法检查ღ◈ღ,两者互融互补ღ◈ღ,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ღ◈ღ。如2003年ღ◈ღ、2004年ღ◈ღ,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ღ◈ღ,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ღ◈ღ,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同时检查传染病防治法ღ◈ღ、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ღ◈ღ,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ღ◈ღ。

  4. 把执法检查与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ღ◈ღ。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ღ◈ღ,既要促进依法行政ღ◈ღ、公正司法ღ◈ღ,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ღ◈ღ;又要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ღ◈ღ。如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ღ◈ღ、上学贵等问题ღ◈ღ,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ღ◈ღ,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ღ◈ღ、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ღ◈ღ。根据常委会的建议ღ◈ღ,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ღ◈ღ。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ღ◈ღ,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ღ◈ღ,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ღ◈ღ,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ღ◈ღ。

  5. 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ღ◈ღ。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ღ◈ღ,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ღ◈ღ,依照备案审查程序ღ◈ღ,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进行沟通ღ◈ღ、协商ღ◈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ღ◈ღ。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ღ◈ღ,再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ღ◈ღ。这样做ღ◈ღ,既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ღ◈ღ,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ღ◈ღ。

  上述“五个结合”ღ◈ღ,既符合法律规定ღ◈ღ,又是多年来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践中成功经验的总结ღ◈ღ,有些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创新ღ◈ღ,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亮点ღ◈ღ。这“五个结合”并不是单一的工作方式ღ◈ღ,有许多是综合运用这“五个结合”的监督方式ღ◈ღ。比如“三农”问题ღ◈ღ,既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ღ◈ღ,又是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ღ◈ღ。常委会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ღ◈ღ、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ღ◈ღ,从2003年开始ღ◈ღ,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ღ◈ღ,2006年以后ღ◈ღ,根据中央战略部署ღ◈ღ,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ღ◈ღ,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ღ◈ღ,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ღ◈ღ。经各地区ღ◈ღ、各部门共同努力ღ◈ღ,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ღ◈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ღ◈ღ,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ღ◈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ღ◈ღ。又如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ღ◈ღ,也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ღ◈ღ,取得了明显成效ღ◈ღ。

  从以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践可以看出ღ◈ღ,始终把握以事后监督为主是一条成功的经验ღ◈ღ。这是因为ღ◈ღ:第一ღ◈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ღ◈ღ,而其自身并不具体执行ღ◈ღ,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ღ◈ღ。第二ღ◈ღ,宪法对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ღ◈ღ,各个国家机关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工作ღ◈ღ。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保证“一府两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ღ◈ღ,并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ღ◈ღ,可以随时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事先介入”或“事中监督”ღ◈ღ。人大行使监督权ღ◈ღ,必须遵守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ღ◈ღ,既不能失职ღ◈ღ,也不能越权ღ◈ღ,不能干扰或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ღ◈ღ。第三ღ◈ღ,正因为以上两点ღ◈ღ,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形式规范为ღ◈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ღ◈ღ,审查和批准决算ღ◈ღ,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ღ◈ღ、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ღ◈ღ,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ღ◈ღ,执法检查ღ◈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质询ღ◈ღ、特定问题调查等ღ◈ღ,可以看出ღ◈ღ,这主要是针对“一府两院”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ღ◈ღ。人大常委会就是通过这些具体形式ღ◈ღ,依照法定程序ღ◈ღ,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ღ◈ღ,从而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ღ◈ღ、审判权ღ◈ღ、检察权的过程中始终兢兢业业ღ◈ღ、依法履职ღ◈ღ。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ღ◈ღ:“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ღ◈ღ。我们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ღ◈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ღ◈ღ,对人大负责ღ◈ღ,受人大监督ღ◈ღ。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ღ◈ღ、职责不同ღ◈ღ,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ღ◈ღ,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ღ◈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ღ◈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ღ◈ღ。这与西方国家议会ღ◈ღ、政府ღ◈ღ、法院‘三权鼎立’有着本质区别ღ◈ღ。人大与‘一府两院’不是相互掣肘ღ◈ღ,不是唱对台戏ღ◈ღ。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ღ◈ღ,但不代行行政权ღ◈ღ、审判权ღ◈ღ、检察权ღ◈ღ。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ღ◈ღ,通过制定法律ღ◈ღ、作出决议ღ◈ღ,决定国家大政方针ღ◈ღ,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ღ◈ღ、公正司法ღ◈ღ,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ღ◈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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